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公告(2021.06.11)

  • 壹、

    目的

  •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 貳、

    期程

  • 依本須知申請本補貼,受理時間自110年6月7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 參、

    申請資格
    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營利事業:

    (一)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以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一項或第二項營業項目認定,或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適用行業

    (二)

    從事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109年9月1日前已向財政部 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並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且依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或其與108年三角貿易實績減半認列金額之合計,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補貼。

    二、

    本補貼艱困事業之認定,以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為要件。

    三、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

  • 肆、

    補貼金額

    一、

    補貼金額:補助企業有關營運成本及員工薪資等支出,以本國全職員工(下稱員工)人數乘以4萬元定額計算。

    二、

    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於停業期間有按月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事業受領之補貼應按每人3萬元併同就業安定基金加發之1萬元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之員工。如未轉發,恐觸犯刑法侵占罪。

    三、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外國籍及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 伍、

    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

    110年5月至7月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員工人數未滿2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6。
    2.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3.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二)

    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於停業期間有按月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未將補貼款按每人3萬元併同就業安定基金加發之1萬元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之員工。

    (三)

    解散或歇業情事。

    (四)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五)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六)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七)

    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 陸、

    申請文件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一)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一項或第二項營業項目認定者,無須檢附證明文件;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一項或第二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 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補貼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

    二、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衰退及比較月份之證明文件:

    (一)

    衰退月份

    1.

    採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衰退月份之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應檢附衰退月份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申報當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採用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者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並於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填寫衰退月份之營業額。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者:
    可提供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並於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填寫衰退月份之營業額。

    (二)

    比較月份:

    1.

    採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者:
    檢附比較月份之申報書。以108年同月營業額為比較基準者,並應於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採用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者:
    於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填寫比較月份之營業額;比較月份之營業額應填寫110年3月至4月之合計營業額,或對應衰退月份之108年同月之單月營業額。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無法提供401、403 或 405 書表者:
    於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填寫比較月份之營業額;比較月份之營業額應填寫110年3月至4月之合計營業額,或對應衰退月份之108年同月之單月營業額。

    三、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四、

    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應併檢附切結書(附件四)。

  • 柒、

    申請方式 一律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s://csm-subsidy.cdri.org.tw/),並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 6 時前完成。

  • 捌、

    申請文件確認及查核作業

    一、

    申請文件確認︰分為文件及資格確認二階段

    (一)

    文件確認:

    1.

    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

    2.

    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用印文件,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二)

    資格確認:

    1.

    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

    2.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4.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5.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6.

    申請事業行業別認定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7.

    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二、

    查核作業

    (一)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二)

    受補貼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完成申報後未於申報當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4.

    110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三)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 玖、

    補貼經費撥付方式

    一、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二、

    以上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撥付,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三、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須知所定補貼,並得自依本須知核准補貼款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 拾、

    其他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 拾壹、

    網站及聯繫窗口

    一、

    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

    (一)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二、

    網站
    線上申請網站:https://csm-subsidy.cdri.org.tw/

    三、

    客服窗口

    (一)

    經濟部1988紓困振興專線。

    (二)

    補貼商業服務業之艱困事業推動辦公室
    客服專線:(02)775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