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係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之能力、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取得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之人士,需: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具 5 年以上專業技術經驗之專任主管人員。
3.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經驗,並自政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依規定退休者。
4.3 年內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品質獎、創新研究獎、菁英獎、小巨人獎、創業青年楷模(含海外者)之得獎人或得獎企業之負責人,或其推介同公司之經理人。
5.從事中小企業投融資、經營管理、創業育成、資訊科技應用、政府法規相關議題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研究,並獲得本處碩博士論文獎或其他學術研究獎項之學術研究人員 。
(二)具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
(三)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為無給職,聘期1年。
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審、複審與本處決審後始得聘任;6月1日以後提送申請之表件,則順延至下年度進行審核及聘任。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候選人,需經志工特殊教育訓練及志願服務見習後,通過複審及決審會議,始得聘任為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並授予聘書及志願服務證、徽章及志願服務紀錄冊,該頒贈活動將恭請政府首長蒞臨嘉勉與授證。
1.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2.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情感凝聚及聯誼。
3.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訪問中小企業之經驗交流。
4.協助政府舉辦中小企業有關之研討活動。
5.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6.提供最新相關資料,傳達政府各項服務措施。
7.反應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意見,提供政府研擬政策之參考。
8.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發展相關問題之交流研討。
9.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相關活動之廣宣。
10.其它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