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策會專員收件投資招商單一窗口服務中心投資申請書後,先行做分級分類,只將符合重大投資門檻的案件交給執行秘書。執行秘書在收到案件後, 陳送單一服務窗口主任判行後,由主任於三日內邀集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召開聯合審議會議。

(二)會議中邀請企業主現身說法,訴說投資案本身內容進度,及所須要協助之處,各個相關局處部門對企業主所提供的資料當場進行書面聯合審查,並就己相關業務對投資案提供建議。

(三)召開會議時,單一服務窗口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召集之,副主任亦不能召集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

(四)會議舉行必要時,得邀請中央部會之機關人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出席。

(五)會議召開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與會單位意見及主席決議製作會議紀錄,並依行政程序陳核後,寄發各相關單位,經主席裁示應依時程列管者,交由管考組列管進度。

(六)工策會專員應隨時關心投資案件狀況,並主動回報企業主案件進行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