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貸款

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

屏東縣政府為活絡地方經濟,扶植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辦理中小企業貸款。

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或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者,得申請本貸款。

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營運週轉金為限。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還本付息方式得以本金寬緩二年及按月付息,寬緩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縣政府設置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合格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收受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應向本府城鄉發展處重新提出申請。申請人未獲合格,得請求復審,惟復審以一次為限。